学习法律五年多也算实习不少地方了,律所也去过一些,但是这次的实习是给我感觉最真切的,无论从业务上到办公室人际关系上,我都没把自己当作实习生,大家也都以一个单位新人的身份接纳着我,这样的感觉很好。

在北京,律所的人员流动是非常大的,我所在的部门——公司与房地产业务部二组,其大部分的人员都来所工作不足一年,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工作经验,而是表明在成名律师中更换工作单位也是十分频繁的。本部门主要处理与公司资产、企业房地产有关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下设四个工作组。一组主要为公司资产管理及 IPO等非诉业务;二组为企业风险控制、与房地产有关的诉讼业务;三组为与企业有关的执行案件处理部门;四组的具体情况暂时未有了解。我所在的二组主要处理诉讼业务,因此在我的实习期间中也是以诉讼为主要工作内容,另外也夹杂着一些法律风险控制的非诉内容,但那并不是主流。

我在律所实习共两个月。第一个月在所里,主要参与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案件的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40日,执行债务人仍然未有主动履行的意向,而是以各种理由的手段进行阻挠和搪塞,本案已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这个案件中,我活生生的看到了法官所谓的“以判逼调”和“以判压调”的手段;也看到了执行中遇到的种种拖延和困难。

另一个案件是我做代理人的房屋买卖无权代理案件。这个案件我是比较完整的参与下来,作为被告代理人于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了三次庭,没有任何法庭经验的我显得十分青涩,特别是质证环节对证据的认定与辩驳我明显显得经验不足,如果这个案子有了不好的结果,我想我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平时我们十分重视的法庭辩论在实际的开庭过程中却是常常被法官所忽视的一个部分。法官们大多有这样一种心态“你们给我事实,我给你们法律,所以,不需要让你们告诉我什么是法律,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相反,法庭调查的部分却是法官绝不敢懈怠的地方,他们会一遍又一遍的对某个问题反复的询问原、被告以及证人,以期从中寻找可以相互印证的部分或者因疏忽而露出的破绽。对于不善于扯谎而自圆其说的律师,必须要在常年累月的法庭调查中积攒自己的经验方能应对自如。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没有询问调解事宜,因此约于下月即可择日宣判。

另有两个案子我只参与了立案部分。一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解除,一为小产权房买卖。目前一个立在西城法院,一个立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从这两个案件立案的过程,我感觉基层法院立案程序还是比较混乱,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立案法院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利。这种自由裁量权不是表现为法律禁止的或者非民事诉讼法管辖的案件给予其法院保护,而是法律赋予自由的、并未加以禁止法院保护的纠纷被立案法官以某种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有条件受理或者迟延受理。这样的权利有时甚至比审判法官的判决权还要更厉害,立案这一经常被排除在审判之外的环节的意义真是不可谓不大,而我国立案环节的纠纷和混乱也非常值得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生的调查和研究。

对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立案的困难,于是我参与了该房屋租赁合同的重新起草。曾经以为合同的起草在有模板的情况下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起草一分完备的,充分考虑到法律风险的合同却又是需要一定的经验和耐心的。每一个合同条款都必须被设计得细致和周到,从格式到语言都必须字斟句酌,否则都可能为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这方面工作我接触的比较少,这部分主要是作为某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或者日后有志成为公司法务的同学们必须了解的知识。

第二个月我有一半的时间待在学校,另一半的时间在崇文区工会下设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做劳动调解工作。劳动调解中心不是权力机构,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劳动调解也可以在劳动仲裁之前选择劳动调解。劳动调解的好处在于直接、快捷。直接,意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金钱支付的部分须以现金形式当场支付,具有直接性;快捷,指劳动调解的期限十分短暂,仅十五日。当事人在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中心将该案退回劳动仲裁庭,由仲裁庭审理做出裁决。

在没有来到工会之前,从来不知道自己对劳动法律的了解是那样的贫瘠和匮乏,也从来不知道现实永远比理论要那么丰富而纠结。未签订劳动合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代缴五险一金、不给予医疗生育保险等各种形形色色的情形交杂在一起首先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其次,调解又是个比判决和裁决更难推进的工作,往往是说破了嘴皮也难以达成劳动者和公司一致的认同,但又不可否认,这是一份非常锻炼人的工作,有点像推销。推销自己,推销自己的想法,也推销自己的调解方案,直到双方都愿意割舍一部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

今天又有新案子分配给我,是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今天草拟的起诉状和证据目录,准备明天去通州法院立案,而由于我目前订的实习计划是两个月,因此这个案子不能完整的参与完,还是有些小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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